蔡忠琴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市政府重视农村太阳能路灯维护维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区农村“一事一议”太阳能路灯项目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太阳能路灯采购和安装阶段
我区在实施农村“一事一议”太阳能路灯项目时,从公开招标采购到项目安装实施合同中均把售后服务作为一条重要条款单列。在招投标阶段,专家评分表中将售后服务作为单独评分项体现。在采购施工阶段,将售后服务作为一项重要条款在合同中单独体现。同时要求太阳能路灯中标公司必须在灯杆显著位置以标牌的形式注明售后服务电话。
二、太阳能路灯维护方面
经对我区三个乡镇2013年至2016年“一事一议”太阳能路灯安装涉及的村进行走访调查,太阳能路灯中标公司在接到太阳能路灯报修电话时,大部分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维修,只有极个别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维修,为此我区将采取函告中标路灯公司,同时扣除一定质保金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太阳能路灯能正常使用。
三、经费保障方面
为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提高农村公共管理水平,2015年12月我区印发了《观山湖区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运转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除每村2万元/年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上级专项经费外,我区还根据每个村经济状况按一类村人均3元/年,二类村人均6元/年,三类村人均10元/年标准保障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费。太阳能路灯属于村级公共服务类项目,超过质保期的路灯维护经费可从该专项经费中列支。
下一步我区将加大对农村“一事一议”太阳能路灯项目的管理力度,督促乡镇和村级建立健全太阳能路灯管护制度,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能真正落实到实处。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